律师档案
牟均发
牟均发律师
重庆 渝北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牟均发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借款人不承认他人代签借条怎么办?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6 13:44)    点击:204

  借款人不承认他人代签借条怎么办?

  古某与经营家电的个体户钱某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古某一直给钱某供货。2006年2月至10月间,古某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先后4次向钱某借款合计63000元,由古某出具借条,共有4张借条,其中两张金额总计35000元的借条为古某亲笔签名,另外两张价款总计28000元的借条由古某的弟弟小古在落款处以古某的名义代签。 2007年1月,钱某多次与古某交涉还款之事,古某表示2份由自己亲笔签名的借条可以还钱,但对于其弟以其名义代签的另外两张借条他不能承担还款义务。二人因此发生争议,钱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古某、小古兄弟二人立即偿还63000元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本案中,借款63000元究竟是应当由古某承担偿还责任,还是应当由小古承担偿还责任,关键在于小古在借款总计28000元的2张借条上代哥哥古某签字的行为是古某授权或者同意的还是小古的个人行为。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小古承认自己在借款总计28000元的2张借条上代哥哥古某签字,原因是哥哥古某口头通知他,让其代签,但是小古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的上述主张,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爭诉讼法》第64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的规定,小古应当承担偿还28000元借款的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牟均发律师提供“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牟均发律师,牟均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牟均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牟均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渝北区律师 | 渝北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牟均发律师主页,您是第3220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