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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承担哪些义务?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2 11:42)    点击:236

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承担哪些义务?

   毋庸置疑,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诊疗义务。但同时,类似于宾馆、酒店等服务经营 场所,医疗机构还承担了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 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及医患之间信息获取的差异,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应尽到以下四种义务:

  1、审核义务。医疗机构对病人外出申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病人在意识清醒、自由意志下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即应做出相应的审核;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

  2、告知义务。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知晓。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病人病情及外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如果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3、劝阻义务。对病人外出的请求,医疗机构审核发现不宜外出时,应及时劝阻病人,明确告知病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病情不适宜外出。

  4、注意义务。即对病人外出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方应确定病人已及时与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联系,告知外出情况。否则,医方应及时联系,告知病人外出情况;如果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医方应通知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且由他们陪同外出;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医疗机构的上述义务,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中义务的范 畴。根据民法相关理论,附随义务是一种附随于主、从给付义务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协助、注意等义务,根据产生时间不同,可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 伴随于债的履行过程中,或后契约义务。附随义务维护他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利益全面协调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上述义务,有利于促进医疗 机构诊疗义务的实现,也是对病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应有之义,具有利益协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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